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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届广交会第一期今天结束 境外采购商线下参会人数同比增长23.2%

来源:枕稳衾温网 编辑:大芭 时间:2025-04-05 08:30:50

四、无知之幕价值之再检讨 罗尔斯无知之幕甫一提出,即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实际上,对于科学立法的内容,立法法中已有规定。所以,地方立法的结构体例就应当实行改革创新,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删繁就简,有几条规定几条,除了某些特殊情况我,一般不再采用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在结构上一般不再分章分节,杜绝与上位法重复交叉规定现象,今后就是若干规定,条文少而精,规定得非常具体,能够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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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说,立法者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四是,注意保持不同的法律规范在立法内容方面的逻辑严谨顺畅。他认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对三种立法评估开展了积极有效的探索,这对地方立法如何判断科学立法,也具有指导和示范意义。三是,赋予某一国家机关的某项权力,是否符合保障基本人权的需要。

不久前,上海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有利于代表行使职权的一办法两规定,这个规定对启动和激活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就做了一些突破性的规定,具有积极意义。比如,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和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那么,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立法就应当充分保障和落实宪法的规定,而不得通过立法的方克减和限制甚至剥夺公民的这些自由权利。尽管人们对人权的亚洲价值观内容并没有权威的定义,但其核心内容是强调人权的特殊性而不是普遍性这一点上却是确定无疑的。

除了依照法律,否则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东盟人权宣言》与1993年《曼谷宣言》存在两个最核心的相似点。政府间人权委员会给起草小组确立的指导思想是要其充分考虑到国家和地区的特殊性以及对东盟内部存在之不同政治、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的相互尊重,并且考虑权利与责任之间的平衡。在东南亚国家中,加入允许个人向人权事务委员会进行申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议定书》的只有菲律宾一个国家。

[8]包括国际大赦组织在内的60多个国际和东盟内部非政府组织则对该宣言提出了更加严厉的批评,它们不仅批评该宣言的制定过程缺乏透明性,而且还认为该宣言只是一种国家权力宣言,[9]该宣言被称为人权宣言名不副实。不仅如此,东盟国家之间存在的超乎寻常的巨大差异(宗教信仰、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都存在极大差异)使得各国在人权问题上的态度差异也极为显著,在这种情况下,指望东盟能够在人权问题上迅速采取强有力的统一政策是不现实的,因此,东盟的区域性人权机制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恐怕还不得不保持只有舌头,没有牙齿[28]这样一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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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条有关社会保障及母亲和儿童权利条款特别规定了无论婚生还是非婚生儿童都应享有同等的社会保护。东盟对于成员国的人权可以说采取了一种称之为建设性接触[26]的策略。随着冷战的结束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东盟也加快了一体化的步伐,20世纪90年代东盟陆续接纳了越南(1995年)、老挝(1997年)、缅甸(1997年)和柬埔寨(1999年)这些新的成员国(文莱于1984年加入)。[23]由此可见,尽管这些东盟国家在制度上已经基本完成了民主的转型,但仍然不得不时时要面临来自西方的人权批评和政治压力。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规定的表达自由只能为了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以及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的目的由法律予以限制。第一,宣言第8条规定:人人在行使人权和基本自由时应考虑旁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在人权文书中出现有关个人应负之义务的规定并不新鲜。权利限制条款在国际人权文书中并不鲜见,例如,《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第2款就规定: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惟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行使只应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惟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公共道德以及人民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亚洲国家虽然为建立亚洲区域性人权保障机制采取了一些行动,但一个不得不承认的事实是,在《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通过20年后亚洲的区域性人权机制仍然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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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东盟人权宣言》的通过表明,东盟对人权采取更为积极的政策并不必然意味着其迅速投向普遍人权观的怀抱。自东盟成立之后相当一段时间内,东盟基本只关注经济一体化和区域安全问题,直到20世纪90年代冷战结束后,人权问题才随着人权全球化的新浪潮正式提上东盟议事日程。

[14]对人权的亚洲价值观的系统介绍,可以参见信春鹰:亚洲价值观与人权:一场没有结束的对话,载夏勇编:《公法》[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67-181页。《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5条就声明,固然,民族特性和地域特征的意义,以及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都必须要考虑,但是各个国家,不论其政治、经济和文化体系如何,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2010年9月,东盟政府间人权委员会决定将起草工作分两步走,先是成立一个起草小组专门负责宣言的起草工作,然后由政府间人权委员会进行修改。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12]美国国务院主管民主、人权和劳工事务的副助理国务卿丹尼尔?贝尔(Daniel Baer)则声称,《东盟人权宣言))有关要杜绝一切形式的基于宗教和信仰的不容忍、歧视和仇恨煽动的规定为过于宽泛的禁言进行辩护,从而对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进行釜底抽薪。本文将在阐述《东盟人权宣言》对于建立亚洲区域性人权机制之意义的基础上,分析《东盟人权宣言》与国际人权标准存在的差距及其可能引发的人权亚洲价值观怀疑,最后将从东盟国家内部发展的角度解析东盟人权观念的成因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批评马来西亚对言论、集会、结社都进行广泛限制,限制媒体和宗教自由,歧视妇女和非马来人族群。由于亚洲价值观强调亚洲文化在尊重政府权威、珍视社会和谐等问题上存在迥异于西方个人主义传统的集体主义传统,因此在人权问题上,亚洲价值观偏重于集体权利而不是个人权利,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而不是片面强调权利,强调发展权作为人权的不可或缺性以及国际人权交流的非对抗性和非政治性。

其次,从实体权利的清单上看,《东盟人权宣言》不仅确认了《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的所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而且还确认了发展权、环境权与和平权这三种所谓的第三代人权。这不仅因为东盟内部仍然存在众多西方眼中的威权国家,而且还因为东盟大部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因素确实决定了其不太可能完全屈从于西方的压力。

2007年《东盟宪章》第14条明确规定要设立东盟人权机构,2009年正式成立东盟政府间人权委员会,2012年通过《东盟人权宣言》都是这一趋势的一个明显证明。在宣言草案内容泄露后,对其内容的批评更是不绝于耳。

[27]现在东盟各国尽管在对待国际人权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总体而言,对于参与国际人权监督机制仍然非常不热心。例如,该宣言第2条反歧视条款规定的禁止歧视的理由中,明确增加了年龄和残疾两个因素。[13]副助理国务卿贝尔就《东盟人权宣言》发表讲话, http://iipdigital. usembassy. gov/st/chinese/texttrans/2012/12/20121203139498.html#axzz2dSFJ6WEc,2013年8月1日访问。[2]但对于如何贯彻这个指导思想,东盟各国代表在起草宣言的过程中争论仍然非常激烈。

《东盟人权宣言》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全面继承1993年《曼谷宣言》的精神表明,尽管国际环境已经有很大的改变,东盟国家也经历了20余年的发展,但这并没有在多大程度上改变东盟国家原来的基本人权观念。争论主要在倾向普遍人权观的印尼、泰国和菲律宾与以越南、老挝为代表的倾向特殊人权观的国家之间展开。

总体而言,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政治的发展,东盟各国对人权问题已经表现出了日趋积极的态度。二、《东盟人权宣言》与国际人权标准的差异 《东盟人权宣言》是人权立场差异较大的东盟各国最后妥协的产物,这种妥协性决定了它的内容既有与国际人权标准相容的一面,也有带有东南亚特色但却与国际人权标准不相符的一面。

根据2003年10月第九届东盟首脑会议发表的《东盟协调一致第二宣言》,东盟一致决定于2020年建成东盟共同体。但尽管如此,由于东盟国家的政府和社会对于是否应建立区域性人权机制以及应该建立什么样的人权机制等问题意见分歧非常严重,因此自1993年之后,东盟在建立区域性人权机制方面迟迟未能获得实质性进展。

首先,从宣言的结构上看,《东盟人权宣言》不仅有通常人权宣言所具有的序言和实体权利清单,而且还有像人权公约那样专门阐释人权观念、人权实施方式等方面内容的一般原则。《东盟人权宣言》体现的人权亚洲价值观招致了国际社会的批评,但考虑到东盟国家内部的复杂状况以及东盟长期的人权政策,东盟国家建立符合国际人权标准且强有力的区域性人权机制的道路仍然比较漫长。第4条有关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移徙工人以及脆弱和边缘化群体的权利是人权和基本自由不可转让、不可分开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的规定扩展了公约的规定。2009年东盟政府间人权委员会的建立与2012年《东盟人权宣言》的通过都标志着东盟往建立区域性人权机制迈出了重要一步。

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就规定,对迁徙自由可以为了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而通过法律予以限制,第22条规定的结社自由也确认国家可以以同样的理由通过法律予以限制。此后,无论是政界还是学术界,人权的亚洲价值观都逐渐失去了往日曾有的光环。

正是因为东盟各国内部这些积极的变化让人权问题开始越来越成为东盟一体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议题。由此可见,《东盟人权宣言》在反对利用人权作为施加政治压力、于涉他国内政的做法上可以说与1993年《曼谷宣言》一脉相承。

[9]Critics Call ASEAN Human Rights Document‘ Declaration of State Power ,http://www. upi. com/Top_News/World-News/2012/11/18/ASEAN-members-sign-rights-declaration/UPI-57581353254777/ (visited on July 10 , 2013). [10]ASEANs Human Rights an Unworthy Sham, Say 62 Rights Groups,http://phuketwan. com/tounsm/aseans-human-rights-unworthy-sham-rights-groups-17059/ (visited on July 11,2013). [11]美国:东盟人权宣言不符合国际标准,http://www. voachinese. corn/content/us-asean-right-20121121/1550117.html, 2013年7月11日访问。目前伊斯兰世界已经通过了若干人权宣言,阿拉伯国家联盟通过的《阿拉伯人权宪章》也已经于2008年正式生效,不过,由于阿盟是横跨亚非国家的国际组织,因此阿拉伯地区国家人权机制并不能算纯粹的亚洲次区域人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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